1.遺產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人。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合法財產權利。
財產繼承和轉讓的流程如下:
1.在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公證處(原出口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3.繼承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財產繼承和轉移所需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房產證過戶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戶口本或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證件;
4.房產證過戶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不能繼承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