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14條規定:“拍賣前五日,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在拍賣日到場。”
第16條規定:“拍賣過程中,出現最高出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最高價購買並接受;如果沒有更高的出價,則拍給優先購買權人;如果有更高的出價,它將被帶到出價最高的投標人那裏。”
擴展數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1)僅用於租房;
(2)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情況下,轉承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如有沖突,前者優先於後者。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承租人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