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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規律是什麽?

法律分析:不動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只有轉移登記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

所謂“轉移登記”,是指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的登記。只有在房管局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了買受人的名字,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就是房地產權屬的證明。《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壹致。二者不壹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也就是說,即使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妳的,如果房屋沒有過戶,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名字是別人的,那麽房屋仍然不是妳的。

為防止發生意外和糾紛,購房者在購房後應盡快向當地規劃國土房產分局提交申請表和相關文件,並辦理房產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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