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
條款,根據對方的要求,解釋該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協商。
付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了格式條款。
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壹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齊格式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子句和非格
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