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 * *與* * * *擁有相同的財產。夫妻對同壹財產的全部份額享有權利和義務,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力之壹,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利益。
離婚財產按以下方式分割: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和平友好分割財產,不存在爭議;
2.離婚時雙方對財產分割有重大分歧時,請求法院判決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調解不成準予離婚的: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