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的設計和制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和產品技術要求,組織制定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的相關標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依法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產品和包裝物。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可重復使用、易於回收的包裝材料,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材料使用,積極回收包裝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化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