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父親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女兒作為法定監護人,有代替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
其次,如果父親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就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後果,女兒沒有義務為父親償還債務。
第三,父親死亡,女兒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死者遺產後,負責清償遺產價值範圍內的債務。
遺產之外,女兒沒有償還的義務。如果女兒放棄遺產,她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女兒自願替父親還款,法律不禁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