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判斷標準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逾期支付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負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 *罪定罪處罰。
有下列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 * * *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營的商品的;(二)買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和法律業務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