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主體不合格,合同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表達真實意思。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合同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物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目的合法,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直接內在原因是合法的,不存在以合法方式達到非法目的而規避法律的事實。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