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不宜單方面委托鑒定。否則,法院審理後,如果對方以未經其同意有違法行為為由要求重新鑒定,或者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和鑒定人或機構資質有問題,壹般都會同意。如果對方同意專家意見,可以采納專家意見。在同壹案件中,如果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與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相沖突,則以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更為有效。另外,大部分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律師事務所或法院的委托,但不接受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正常的鑒定程序是這樣的。原告起訴後,先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法院會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庭,在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中抽簽決定鑒定機構。然後,法院會給選定的鑒定機構發委托書,鑒定機構會告知需要準備的材料、鑒定時間、鑒定地點和需要繳納的費用,然後就可以在協商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鑒定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