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自然人的住所不受幹擾。
二、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受法律保護。
三、自然人和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四、禁止通過開拆他人信件侵犯自然人或者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存儲、公布涉及自然人的私人信息,應當征得當事人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普通意義上的個人信息是指壹個自然人應該具備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其特定信息所反映的內容。我們享有個人信息不可侵犯的權利。比如妳的性別、年齡、身高、體重、電話號碼、家庭背景等與妳密切相關的信息。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獨的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
六、只針對個別保護的壹些具體情況,如刑法中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民法中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七、公民個人信息權不能等同於隱私權,個人理解,公民個人信息權大於公民隱私權的範圍。比如在求職過程中,我們的電話號碼、身高體重等信息肯定會被用人單位查,他們查並不違法,也不侵權。但是我們的個人隱私,除非法律強制,任何人都無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