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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法定形式的原因是什麽?

法律分析:個體工商企業法律形式的原因如下:1。投資者的責任,比如有限責任公司,不會讓其他股東的資產來還債;2.設立條件、程序和費用;3.企業稅收;4.投資者對企業生命周期的預期;5.企業成員的權利和企業控制程序。在獨資或合夥企業中,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絕對控制權;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自己的出資和公司財產不具有絕對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並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采用壹個字號。同時,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擁有家族財產;無法區分的,由家庭財產承擔。可見,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工商經營資格和商事活動法定化的體現,是對自然人商事資格的確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或者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註銷與否不影響其責任主體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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