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停業損失賠償沒有固定期限。國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補償項目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目前,停產停業損失沒有統壹的補償標準,通常由地方規範性文件規定。之所以沒有統壹的停產停業補償標準,是因為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統壹的標準,必然導致有的地方補償過高,有的地方補償不足,造成地區征收糾紛。企業拆遷過程中,可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土地區位補償價格和房屋重置新價補償價格,但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沒有統壹的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