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有運至施工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構配件,在進場前應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申請表,並附上產品的出廠合格證和技術說明書。施工承包商應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報告,並經監理工程師驗證其質量後,施工承包商方可進場。任何沒有出廠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人員不得進入現場。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商提交的產品合格證文件和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檢驗和試驗報告仍不足以表明到場產品的質量符合要求,監理工程師可組織復驗或見證取樣試驗,以確認質量合格後方可進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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