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無故”作出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不包括: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
如果影響現金流,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拖欠員工工資。延長的最長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擴展數據:
不合理克扣和拖欠工資的後果。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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