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五十五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國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被害人或者對中國人民和國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轄。
第三百五十六條發生可能引發外交交涉的重大涉外刑事案件,有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處理情況報告公安部,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必要時,公安部和外交部將向中國駐外使領館通報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