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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出國出境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不批準限制對象出境。(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四)被勞動教養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壹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辦理規定的手續後,方可出境、入境。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供專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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