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二十二條,烈士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符合征兵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服現役。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試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在公立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收教學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研究生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普通高校本科、專科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線;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收學雜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資助政策。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的,用人單位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