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無論盈余資本是否低於法定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有效貫徹資本決定原則,保障交易安全,減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上不允許減少。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資本太多:原公司資本太多,正式資本太多。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相差太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擴展數據
減少資本有兩種方式:
1.減少出資總額,改變原出資比例。
公司通常使用回購來減少其出資額或股份。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以回購方式減資的,回購股份應當在回購後10日內註銷。減資也可以通過返還出資,或者通過免除出資義務,或者通過消滅股權或者股份來減資。
2.在不改變出資比例的前提下,減少各股東的出資額。
減資後,各股東出資比例不變。有兩種方式:返還,向股東返還部分實繳出資;合並時,公司虧損時,應按比例減少各股東的出資,以彌補應彌補的資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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