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財產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3.股東有權分享紅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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