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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務公司向用人單位輸出勞務人員時,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協議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醫療費用等福利費用,以及工傷事故的處理和雙方的管理責任;
3.用人單位直接招用勞動者的,應當與其簽訂勞動服務合同,並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招用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招聘登記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對擅自用工行為進行處罰。
公司雇用工人的程序:
1,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報考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2.申請人申請就業;
3.聘用機構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初審;
4.聘用機構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擇優錄用;
5.由用人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確定聘用人員。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關於招用勞動者的規定,用人單位因季節性、臨時性、突發性用工需求,確需使用本市戶籍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或者因用人單位原因難以與所用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勞務型公司進口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數量和使用的派遣勞動者數量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比例的用人單位,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能夠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