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壹條不得有下列情形:
(a)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
(二)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妨礙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眾團體的名稱及其簡稱、專有名稱、軍銜的;
(四)使用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通用簡稱和特定稱謂;
(五)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七)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
(八)可能使公眾受到欺騙或者誤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a)帶有“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和“國際”字樣;
(二)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全國”等字樣;
(3)不包括行政區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同級的企業;包含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同級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