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立清算組;
(2)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財產。
(四)接管公司債務;
(五)設立結算賬戶。
(六)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七)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盡事宜,收回公司債權;
(八)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九)處理公司財產;
(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十壹)制定清算方案;
(十二)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十三)提交清算報告;
(十四)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