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的條件如下:
(1)有解散的原因;
(二)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依法啟動清算程序;
(5)清算結束後,辦理公司註銷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2.公司清算和註銷的詳細程序是什麽?
1.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
3.編制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取消報名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