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條發行的股份繳足後,必須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已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繳足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
第九十壹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或者公告各認股人。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壹以上的發起人和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公司減資是指公司因資本過剩或嚴重虧損,根據經營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
減資條件:
公司減資,無論盈余資本是否低於法定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有效貫徹資本決定原則,保障交易安全,減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上不允許減少。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有太多的資本:
原公司資本太多,形式資本太多。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
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沒有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到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