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就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明確約定。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沒有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法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的有效期限起超過15日未退款或者消費者無約定期限提出退款要求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