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因此,老師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擴展數據:
“關心所有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應該平等對待學生,不能因為民族、性別、殘疾、成績等因素歧視學生...絕不采取簡單粗暴的措施,侮辱、歧視學生,或者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對侮辱學生或經教育後處罰學生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被取消資格後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