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禁止虐待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虐待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其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或者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行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當它被告知時才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