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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待男女通奸的制度和法律

關於通奸的說法,最早見於《尚書》:“男女不以誠信為友,必受刑罰。”對奸夫實施閹割,這是比死還慘的懲罰。春秋時期,諸侯、大臣、大夫、貴族之間通奸的事件層出不窮,甚至經常發生強奸上下級親屬等亂倫行為。公元前407年,魏國的李悝極力主張對“淫亂過度”的人使用刑罰。他在《法學經典》中規定了壹條雜律,其中載有“夫若有二房,必受刑罰,妻若有夫,必禁之。”

《史記·先帝列傳》說:“娶妻生子,內外雙死,禁淫亂,男女誠,夫送之,殺之無罪……”在秦朝,“通奸”被判死刑,“人人皆可罰”,沒有壹個人被殺。可以不告而別,私刑是合法的。漢朝延續了秦朝的法律,誰犯強奸罪就要被殺。漢文帝似乎仁慈壹點。除了斬首,他還增加了更“溫和”的肉刑:閹割。對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大。

自唐代以來,歷次法律都嚴懲通奸。唐律規定:“凡勾結漢奸者,男女各徒壹年半。”它還規定,名譽因強奸而受損的家庭成員有權逮捕奸夫和妓女並將其送交官員,抗拒逮捕並將其殺死的人可免於處罰或減輕處罰(《唐律》卷26)。從元法開始,在刑法中增加了“殺奸夫”壹條,規定:“與他人通奸的妻妾,以奸殺奸夫及其妻的丈夫,為妻殺被奸妻的丈夫,不坐。”《明刑法》也規定:“凡持棒通奸者八十,男女同罪。”“不為漢奸所擒,指漢奸者,不可言”(《大明律》卷二十五)。這可能就是後來習俗中所謂的“雙管齊下”的原因。走吧。

清朝的法律沿襲了明、元兩朝的法律,允許私刑、捉奸、當場殺死奸夫。「任何與他人通奸的妻子或妾,因其親屬而得到奸夫和奸夫,將被處死。若只殺奸夫,奸夫依法定罪,以官價出售,以官值”(《大清刑法·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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