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先帝列傳》說:“娶妻生子,內外雙死,禁淫亂,男女誠,夫送之,殺之無罪……”在秦朝,“通奸”被判死刑,“人人皆可罰”,沒有壹個人被殺。可以不告而別,私刑是合法的。漢朝延續了秦朝的法律,誰犯強奸罪就要被殺。漢文帝似乎仁慈壹點。除了斬首,他還增加了更“溫和”的肉刑:閹割。對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大。
自唐代以來,歷次法律都嚴懲通奸。唐律規定:“凡勾結漢奸者,男女各徒壹年半。”它還規定,名譽因強奸而受損的家庭成員有權逮捕奸夫和妓女並將其送交官員,抗拒逮捕並將其殺死的人可免於處罰或減輕處罰(《唐律》卷26)。從元法開始,在刑法中增加了“殺奸夫”壹條,規定:“與他人通奸的妻妾,以奸殺奸夫及其妻的丈夫,為妻殺被奸妻的丈夫,不坐。”《明刑法》也規定:“凡持棒通奸者八十,男女同罪。”“不為漢奸所擒,指漢奸者,不可言”(《大明律》卷二十五)。這可能就是後來習俗中所謂的“雙管齊下”的原因。走吧。
清朝的法律沿襲了明、元兩朝的法律,允許私刑、捉奸、當場殺死奸夫。「任何與他人通奸的妻子或妾,因其親屬而得到奸夫和奸夫,將被處死。若只殺奸夫,奸夫依法定罪,以官價出售,以官值”(《大清刑法·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