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儒家文化的懲罰和影響,婚姻不再是單身男女的最終話語權,而是具有包辦婚姻雛形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但還是有人寧願受罰也不結婚。因此,到了晉代,為了促進人口增長,司馬彥再次頒布:地方官員有權娶父母未娶的女子為妻。當然,我嫁給了壹個遠方的邊防軍。
南北朝時,有了新的聖旨:15歲,未婚女子,已觸犯法律。不僅她會被抓,她的家人和親戚也會壹起坐牢。
所以,在15歲之前,就算父母想讓她再在家呆兩年,也是不行的。Pro-Rev會幫助尋找合適的年輕人,並敦促女孩結婚。
到了清代,人口急劇增加,催婚不再寫進法律。但由於很多人因為犯罪被發配到艱苦的地方,為了穩定邊境堵塞,讓這些人有接班人,政府設立了官媒的職位。壹些被壓抑的叛逆妻女,以及壹些逃離荒野的女性,被當局收編,與流亡男子訂婚。可見,單身女性如果現在去古代,大概是想過個團圓年,不知道去了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