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由董事會、監事會和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集。這三者並不是平行關系,而是當前位不能履行職責時,下壹位可以召集股東會。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