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四)股票的編號。股份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
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起人、法人的姓名,不得設立賬戶名或者代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