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1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奸並與之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犯傷害、侮辱等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