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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律分析: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 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犯罪地點包括侵權產品的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創辦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實際被侵權的犯罪結果所在地。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地幾個地方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需要申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提起公訴的,由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夥跨地區實施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同壹批次侵權產品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並案處理條件的,相關公安機關可以壹並立案偵查,需要申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或者起訴的,由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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