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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和離婚的問題

第壹個問題:雖然分居半年,但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權利義務不變,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妳活不下去,他應該幫妳。

第二個問題:如果男方沒有過錯(暴力虐待、有賭博習慣、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則無需賠償女方精神損害。生活費同上。

第三個問題: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兩人已經分居兩年,屬於婚姻法認定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但壹方必須先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民法不訴不理原則)。

第四個問題:壹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壹方起訴離婚,對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法院壹並判決。

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的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應當分割的財產(除非婚前有獨立的個人財產約定),但所有財產未分割壹半,法院會根據照顧女方、兼顧公共平原的原則判決財產分割。

第五個問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會駁回起訴;

女方可以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但並不能免除她作為親生父母的撫養義務。如果夫妻未能達成協議,撫養費的標準分配由法院決定;在家裏搗亂是不合理的,不建議。

* * *財產相同不代表有收入就平分。妳每天花的就是妳花的。分割的屬性只能存在。

不是說男的壹個月掙壹萬,妳就掙他工資的五千,更不是說男的壹年掙654.38+0萬花了654.38+0萬。離婚兩年,他會欠654.38+0萬,兩個人的工資收入剔除日常開銷後剩下的錢就是妳們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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