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其他違背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二)非法泄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三)非法使用、損壞遺體和遺骨,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
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