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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子女監護權的規定

1.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有哪些規定?

1.關於離婚子女監護的規定如下:

(1)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

(2)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年滿八周歲的孩子,要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準予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準予離婚的情況如下:

1,配偶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配偶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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