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老板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向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如果老板無故拖欠員工工資,或者沒有支付足夠的勞動報酬,那麽員工可以去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壹條老板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中的標準,不得強迫或者以其他方式強制勞動者加班。老板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或者壹年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平時工資的兩倍。老板違反法律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天開始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三條對不合法經營的公司,依法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工作的,本單位的管理者或者出資者應當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如果已經給勞動者造成了壹系列的損害,那麽這個單位就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私自承包、違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壹系列損害的,公司和個人承包方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