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法規定,壹旦發現(壹)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的;(二)出租房屋人均租賃建築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三)房屋租賃合同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四)未依法上報租賃人信息登記表的;(五)不如實填寫出租人信息或者不依法辦理出租人信息變更手續的;(六)違法轉租的;(七)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提交房屋租賃中介材料或者非法開展房屋租賃中介業務活動的;(八)物業管理公司未按時報送出租屋及業主或管理人基本信息,未及時報送承租人信息的;(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出租房屋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布的電話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舉報;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書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第二十壹條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劃、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租賃房屋的日常檢查。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信息采集,並配合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查看本街道、鎮轄區內的房屋租賃情況。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將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區房產租賃管理處。區房地產租賃管理處應當於每月3日前將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房屋租賃信息報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通報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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