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事故的經過是這樣的。
經查,張女士母親因感冒咳嗽反復發作,到醫院住院治療。當時醫生在沒有征得病人家屬同意或診斷的情況下,直接給病人用藥。當時給病人用的藥是壹種叫甲氨蝶呤的類風濕藥。感冒咳嗽有必要用類風濕藥物嗎?所以這種行為存在違法用藥,患者用藥後白細胞幾乎為零。沒過多久,張女士發現母親在註射黃色的藥物,問主治醫生。醫生說是化療藥。這個答案更令人難以置信。壹次感冒居然既用了類風濕藥又用了化療藥。兩天後,張女士的母親去世。
二是醫院沒有告知患者家屬用藥情況。
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所以出了這麽大的差錯。在沒有詳細了解患者病情的情況下,就使用了藥物,並且沒有及時告知患者家屬,導致患者錯誤使用藥物,產生了強烈的副作用,使患者遭受了心理和生理上的雙重傷害。主治醫生和醫院的負責領導對這壹失誤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三,整改並查處相關人員
主治醫生,他盲目用藥導致老人死亡,事先告知家屬用藥情況討論也沒用。這是壹種私人藥物,醫院管理者認為控制藥物是壹種疏忽。發生這麽大的醫療事故,相關部門要對醫院風氣進行梳理,調查是否所有員工都有醫師執業證書,對相關人員進行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