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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不受中國法律約束的條約。

規定外國人在中國不受中國法律約束——領事裁判權。

領事管轄權:

壹國通過駐外領事館根據本國法律對另壹國境內的國民行使管轄權的制度。這是域外管轄權。

1843中英五口通商憲章1844中美王霞條約中法黃埔條約1851年前俄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憲章1900年前俄國炮制

1843中英《五港通商憲章》可以說是我國領事裁判權制度的開端。1844中美《王霞條約》規定,中美之間的刑事案件,按被告原則處理,中美之間的混合民事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開議決扣押”;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國領事處理,美國人與其他國家的人之間的案件由有關國家的官員自己處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中法條約、1847中瑞挪條約、1858中俄條約也有類似規定。1858《中英天津條約》不僅規定了被告主義原則,還規定了“兩國談判必須互相公正裁判”的“聯合聽證”制度。1876《中英煙臺條約》還規定,原告地方官員可以“到審判官處旁聽審判”,如有不同意見,可以“逐條辯論案情”。

除了上述條約,許多西方國家也通過援引最惠國條款獲得了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多個,分別是英國、法國、美國、俄羅斯、德國、日本、奧匈帝國、意大利、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丹麥、挪威、荷蘭、秘魯、墨西哥、智利、瑞典、瑞士、巴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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