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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調整的對象

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是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系資格並直接享有國際法中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法律關系的獨立參與者。妳是否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關系到誰能在國家法律關系中作為平等的壹員,獨立參與國際交往,享有國際權利,承擔國際義務。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國家、爭取獨立的民族以及壹些國際組織都有資格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其中,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這是因為,沒有國家,就沒有國際關系,也就沒有國際法。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壹個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主要因素,即:壹定的領土;有壹定數量的定居居民;有壹定的政治組織;中國擁有獨立自主處理內部和外部事務的主權。

擴展材料:

國際法是壹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有以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同時,在壹定條件和壹定限度內,還包括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個人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而不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任何高於國家的立法機關都不能制定法律並強加給國家。約束各國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機構是通過國家間的協議建立的。

3.在國際法中,國家之外沒有執法機構。國際法的實施主要取決於國際法主體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到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來保護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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