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3條第1款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第十八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遍、穩定、合理。
第三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或者自主創業。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城鄉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