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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60歲以上老人的補貼。

法律分析:

60-69周歲的低保老年人、60-69周歲的建檔困難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的重度殘疾人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因病臥床6個月以上的老年人、70周歲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70周歲及以上的建檔困難老年人、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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