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六十壹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體育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體育活動,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國家鼓勵體育組織積極參與國際體育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體育規則的制定。
第六十二條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地方各級體育總會是團結各類體育組織、體育工作者和體育愛好者的群眾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六十三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體育事業、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在國際奧林匹克事務中代表中國。
第六十四條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在體育科學技術發展中發揮作用。
第六十五條全國性體育協會是依法登記的體育社會團體。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體育組織,根據其章程加入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派出代表作為中國奧委會委員。
全國單項體育協會負責相應項目的普及和提高,制定相應項目的技術規範、競賽規則和團體標準,規範體育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