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工作時間適用對象:國家勞動者每年應工作250天,扣除52周公休104天和法定節假日11天,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照此計算,月平均工作時間應該在167小時左右。工時制度不得超過上述限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衍生問題:
國家規定的壹周正常工作時間是多少?
國家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