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公司不能隨意克扣員工工資。
2.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扣工資。比如公司有證據證明因為員工給公司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
3.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國企隨便扣員工工資是違法的。員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理性維權。首先,他們應該收集工資標準的證據。因為是員工主張單位工資不夠發,所以需要員工提交證據證明實際工資標準是多少,也就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劃分舉證責任。可以先找公司了解壹下事情的經過。如果沒有結論,員工本人可以攜帶相應的證據材料,直接到辦公室所在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壹般投訴都是公司工資不夠發,雙方沒有任何爭議。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壹般申請仲裁是指在雙方發生爭議的情況下,需要仲裁委員會明確員工的具體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壹旦確定,就可以看公司有沒有扣。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