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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領用、變更、報廢都由行政部管理。分配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由個人管理和保管。

行政部管理職責:1。檢查部門所需的固定資產是否合理;

2.檢查采購的固定資產是否合格,合格後入庫;

3.將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實到個人;

4.記錄固定的變更;

5.審查使用壽命較長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報廢;

6.對固定資產進行編號、登記和編目,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壹次固定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個人管理職責:

1.負責監督和保存分配給個人的固定資產。公司實行“誰用誰留”的原則。固定資產發生丟失或非正常損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非正常損耗的,托管人可以對責任人作證,免除賠償責任;

2.保持固定資產的日常清潔衛生;

3、固定資產損壞後,及時上報行政部進行修理或更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三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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