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是起訴書、答辯狀等訴訟材料。在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後,我們會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初步審查,看雙方的主張是否與證據相符。對於案件事實不清的,也可以自己擬壹份庭審提綱,找出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為庭審奠定基礎。
1.聽證的過程是怎樣的?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對指控的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遮蓋人自辯,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辯論。
4.被告人對指控罪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閱讀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