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九條委托開發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委托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許可、技術秘密許可和其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專利權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